讲 解 提 纲
第一部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其管理规定简介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或免税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注:举例说明另有规定者不受限于四个基本条件。)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一)免、退税:免征出口环节增值部分税款,并按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计税金额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
(二)出口免税:免征出口环节增值部分税款,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
三、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体
一般而言,可以把经营外贸出口业务简单地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自营出口,也就是外贸公司从国内采购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从中赚取进销价差;二是代理出口,即外贸公司仅作为代理人(即代理出口的企业)将国内货主(即委托出口的企业)的货物代其销售给国外客户,从中收取代理手续费。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货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同:以自营方式出口的,其货物所有权属出口企业自身;以代理方式出口的,其货物所有权属委托出口的企业(即货主)。二是出口的经营风险和收益的承担人不同:自营出口的,出口的经营风险和收益的承担人是出口企业本身;代理出口的,出口的经营风险和收益的承担人是委托出口的企业。
(一)自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体:外贸企业。
(二)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体:委托出口企业,但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他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具备退(免)税资格,不予办理退(免)税。
代理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60日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60天内的期满前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认定: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开设的银行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变更: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注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处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国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计征税款。
申报的主要资料、凭证及相关要求: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不使用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电子数据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应退增值税=出口货物加权进价(不含税)×出口数量×增值税退税率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加权进价(不含税)×出口数量×消费税退税率+出口数量×单位退税额
2.凭证:
(1)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自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特别提醒注意:如出口企业倒程序操作,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再开票,且不及时认证或认证未通过,将有可能超过退(免)税申报期限。)
(2)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外贸企业直接购进生产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出口,申报退还消费税时提供。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属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以下情形,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申请,经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
(3)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4)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5)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
(三) 几种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出口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注:或未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备案手续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第二部分边境小额贸易
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在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取得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
一、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以边境小额贸易(简称边贸)方式出口的货物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具体说:
(一)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边贸货物,以美元等国际结算货币(简称硬通货币)结算的,如属一般纳税人出口的,实行“免、退税”税管理;属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实行免税管理;
(二)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边贸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免税备案管理。
(三)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边贸货物,以硬通货币结算的,由代理出口的企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出口的企业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以人民币结算,或以硬通货币结算但委托出口的企业(或个人)不具备退税资格的,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边贸货物,凡未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必须申请办理代理出口备案手续。
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及其操作
1.以硬通货币结算的,比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免、退”税手续。即在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属委托出口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计征税款。
知识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以人民币结算的,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备案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相关凭证再申请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的申报
在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当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以下凭证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的免税备案申报手续。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
b.《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c.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d.出口销售明细账(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e.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并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注:需对规定期限作解释)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其他联次);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其他联次);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对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申报出口免税核销,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或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年销售额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成本核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从事自营(委托)出口边贸业务,在购进货物环节应按规定索取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并据以办理出口免税核销手续。如购进出口货物为农产品,应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购进出口货物为工业品,应当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及其操作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自营(委托)出口的边贸业务,不论以何种货币结算,均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免税手续。
░░░░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的申报
在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当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以下凭证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的免税备案申报手续。
⒈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应注明当月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收入总额;
⒉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⒊ 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4.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并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其他联次);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其他联次)。
说明:鉴于我区边境地区的特殊性,外贸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等情况,在短期内难以达到规范管理的要求。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以边贸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申请免税备案环节,免予提供出口销售明细账;在申请免税核销环节,对购进的货物,若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发票的,也暂免予提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所得税管理方面,如企业在购进出口货物环节不索取发票,同样面临没有进货凭证作为扣除购进成本的依据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建议这些企业尽快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和财务核算。
(三)外贸企业以边贸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边贸方式代理出口的货物,以硬通货币结算且委托出口企业具备退税资格的,由代理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出口企业据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人民币结算,或以硬通货币结算但委托出口企业不具备退税资格的,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由代理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备案手续。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边贸货物,凡未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必须申请办理代理出口备案手续。
1、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硬通货币结算,且委托出口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的期满前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协议。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2、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备案手续
以人民币结算,或以硬通货币结算但委托出口企业不具备退税资格的,或具备退税资格但不要求提供代理出口证明的,由代理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备案手续。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1)代理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商贸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出口;
(2)代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但以人民币结算;
(3)代理外国企业或外国籍自然人出口。
(4)委托方具备退税资格但不要求开具代理证明的出口货物。
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备案手续:
(1)对代理出口的货物,应逐笔登记辅助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代理出口货物备案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与委托方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说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代理出口协议是判断货物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的重要依据。同时企业从事代理出口业务过程中,也应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代理协议,以明确在经营过程的责权利,避免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