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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30号)
2009-03-12 10:26  文章来源: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9年-2011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009年-2011年)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规划目标

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动企业升级等措施,到2011年,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加快提高屠宰行业机械化水平,建立起与家畜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适时在全区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开拓肉品深加工业务,建立肉品配送服务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设置规划原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经济发展形势、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无害化处理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整合资源、适当集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控制总量、适当集中,整合现有屠宰场(点)与兼并小型屠宰场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

(三)有利流通、方便群众。要引导企业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对交通不便的乡镇,要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方便群众消费。

(四)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规划设点要避免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不适合设点地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规划设点的屠宰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厂(场)址四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三、设置要求

(一)设区的市城区

设区的市城区常住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原则可设立3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常住人口在一百万以下的,原则可设立23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专用配送车辆的,原则上在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2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二)县(市)城区

县(市)城区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2个。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专用配送车辆的,原则上在县(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1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三)乡镇及农村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

2.对远离市、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且交通不便的矿山、自然村,根据需要可增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在所在地供应市场。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设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市范围内规划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二)清理整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根据本规划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逐一核查,符合《条例》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定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场,责令限期整改,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完成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认真组织实施本设置规划,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整合屠宰加工行业资源,强化屠宰市场监管,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

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认真组织实施“八桂千乡放心肉工程”,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同时,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压缩整合现有屠宰厂(场),对按照设置规划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补偿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加强协调、部门配合

各级商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卫生防疫、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规划管理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商业  生猪  屠宰△  规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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