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流市经济贸易局预防和处理肉类、酒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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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2 17:30 文章来源:北流市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肉类、酒类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北流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理工作方案》(北政办[2009]115号),结合经贸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是指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经确认已经发生的、依法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的肉类、酒类质量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通过相关渠道获取的肉类、酒类等食品有毒有害可能引发区域性严重社会后果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下列情况:
(一)通过专项执法检查、质量监测抽查等监管活动获取的、己经确认有关肉类、酒类食品有毒有害或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信息。
(二)通过专项举报网络,获取的某种肉类、酒类食品可能对人身健康构成重大危害,一旦扩散将严重影响食品消费安全的信息。
(三)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商务系统机关批办、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涉及面较广或社会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相关部门通报的属于商务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条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筹协调、统一指挥、群防群控、各方联动、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案情分级
第四条 食品安全分为市级案情和镇级案情。
市级案情包括以下情形:
(一)市范围同一时间段内,由2个以上镇上报的,经医疗卫生部门已确认为因食用肉类、酒类引发的群体消费者中毒或认为疑似由肉类、酒类质量问题引起的中毒事件。
(二)市委、政府领导批示及玉林市商务局批办的涉及本市、辖区范围内2个以上镇因肉类、酒类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消费者人身健康伤害的事件。
(三)地方新闻媒体披露的、且经检测机构认定的、涉及本市范围内2个以上镇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渠道了解、掌握涉及本市辖区内2个以上镇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 其他认为需启动预案处理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
县级案情包括下列情形:
(一)镇范围同一时间段内,医疗卫生部门已确认为因食用肉类、酒类引发的群体消费者中毒或认为 疑似由肉类、酒类质量问题引起的中毒事件。
(二)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及市经贸局批办的涉及辖区范围内因相关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伤害的事件。
(三)其他认为需启动预案处理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
第三章 预防、确认和报告
第五条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增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肉类、酒类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预防肉类、酒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 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本级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应急预案,使应急处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七条 根据国家、区、玉林市商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第八条 对掌握的食品安全问题信息,应立即组织初步调查核实。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在适当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事项,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移交线索,或告知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举报;对初步判定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信息,按以下规定上报:
(一)镇经贸企业站应当在2小时内,同时向市经贸局及地方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二)市经贸局应在获知信息2小时内,同时向玉林商务局及市委、政府书面报告。
(三)对处置过程中查处的大案、要案,应按照玉林市商务局相关规定,在立案后24小时内和案件结案后3日内,分2次以信息专报的方式逐级上报玉林市商务局。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经过、评估结果、预防或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报告单位、报告时间等要素。
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条 对外发布涉及有可能对社会经济活动和消费者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信息,必须报经上级经贸部门和地方政府批准,并对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未经上级经贸部门批准,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本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应急处理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预案启动和组织指挥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问题应急处理,实行层级负责制: (一)发生市级案情时,市经贸局专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玉林市商务局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有关镇商务部门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二)发生镇级案情时,案情发生地的镇、经贸、企办专报政府批准并抄送市经贸局后,启动镇级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成立食品安全问题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流通环节的局领导担任,相关科室为成员单位,并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外贸、经济运行、纪检、办公室等科室为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分析、甄别、确认来自有关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信息,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以局的名义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内贸、外贸、经济运行负责协助领导小组负责人掌控局势,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处置相关事宜。
(二)纪检、办公室负责对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办公室负责整理、编发、上报食品安全问题处置信息,并按规定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为工作开展提供后勤保障。
(四)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成事件核查、执法排查、秩序维护、信息宣传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保证局长、分管局领导和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在岗,车辆备勤,通讯24小时畅通。参与现场处置人员按要求集结待命或赶赴现场,确保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得到有效处置。
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预案启动后,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掌控局势,并协同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其中:县级预案启动后,市经贸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应在5小时内赶到现场协调指导;市级预案启动后,应报玉林市现场协调指导。
预案启动期间,由事发地的镇企业站负责收集、整理食品安全问题处置情况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经贸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实行日报告。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和场所依法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暂停涉嫌食品的生产销售、责令停止有关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必要措施控制局势,避免事态蔓延。同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封存可疑食品,并按程序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抽检,对可能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迅速查清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购销数量、流向等情况,采取安全控制措施,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对经检测判定质量问题严重的相关食品,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并追溯源头,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事发地的镇企业站应负责协助当地党委、政府或居(村)委会、公安等相关部门维持相关现场秩序,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安定人心。
第十八条 对处置过程中发现的现有法律、法规界定不清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上级主管单位、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处置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属于经贸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其他相关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章 预案终止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问题平稳可控,问题原因、过程、结果基本查清,危害后果或隐患消除,经贸部门认为可解除应急状态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经应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发布预案终止信息。
第二十条 经贸部门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工作预案终止后,应注意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的警示信息及宣传报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北流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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