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商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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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30 16:01 文章来源:广西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 自治区主管部门 |
管理类别 |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备注 |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拍卖管理 |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违反《拍卖管理办法》拍卖公告、展示有关规定的。 |
自治区商务厅 |
警告、罚款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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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管理 |
典当行违反借款、拆借资金及贷款的有关规定的;出当未按有关限制比例执行的;典当当金利率综合费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
自治区商务厅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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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行超范围经营业务的;典当行对外投资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未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的;未经批准,收当或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的;自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
设区的市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 酒类流通管理 |
出厂产品未经卫生、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酒和食用酒精配制酒类的;使用非食用酒精和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生产勾兑酒类产品的;酒类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批发或者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经销的进口酒类所持证件不齐全的;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酒类产品的;从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酒类产品的;超越酒类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酒类产品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酒类相关经营活动的;为无酒类生产许可或者批发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代办《酒类运输准运证》的;伪造、租赁、转借、买卖和涂改许可证的;酒类批发、零售者分立、合并、撤销,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酒类产品、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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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屠宰管理 |
上市家畜不到定点屠宰场屠宰的;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未私宰提供产所得;让货主在屠宰点内自宰家畜的;定点屠宰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产品的;定点屠宰场出产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
没收生猪和生猪产品、罚款、责令停业、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
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特许经营管理 |
不具备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条件而进行特许经营的;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罚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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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市场管理 |
出租或者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向不具备零售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
自治区商务厅 |
吊销经营许可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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